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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116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房3,男,1975年7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2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房3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房3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房3在其租住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建设路XXX号及北庄村XXX号等地多次开设赌场,召集他人以“二八杠”形式进行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2018年12月7日,民警在上述北庄村的赌场内查获被告人房3及14名参赌人员、赌资和赌博用具。被告人房3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房3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贾某某、雷某某、房某1、房某2、宣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3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房3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房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2019年9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查获的赌资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丁晓青
书 记 员 谢晓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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