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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116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
  辩护人姚佳慧,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二部刑诉〔2019〕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姚佳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至10月间,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及燃气经营管理规定,未经许可,多次从江苏省太仓将灌装液化气运回上海地区进行销售,从中赚取差价牟利,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26,000余元。
  2018年11月2日,被告人赵某某在运送上述灌装液化气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家属帮助其退赔了赃款人民币二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窦某某、张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相关微信转账记录,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的液化气瓶,退赔赃款凭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本院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及燃气经营管理法规,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液化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从轻处罚;审理中其家属帮助退赔了违法所得,可再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处罚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查获的液化气钢瓶六十一只,予以没收。
  被告人赵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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