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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115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辩护人陈顺,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皓,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2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陈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朱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齐河路XXX弄XXX号XXX室内,与前来讨要投资款的被害人陆某某商谈不成,继而发生互相推搡。期间,被告人朱某挣脱被害人陆某某的揪扯时,顺势将其推倒在地,并致其右肱骨干粉碎性骨折及右前臂桡神经损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陆某某右肱骨干粉碎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右前臂桡神经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朱某己支付被害人陆某某医疗费用人民币78,000元。
  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朱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与被害人进行调解,后因调解未果,公安机关于次日对被告人朱某刑事拘留。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1的证言,公安机关验伤通知书及法医学部门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和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本院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因琐事而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一处轻伤(一级)和一处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能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已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朱某曾因犯罪被判过刑,此次再犯罪,不适合缓刑条件,故辩护人提出相关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2020年1月2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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