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4刑初77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自报),男,199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
  公诉机关以沪嘉检一部刑诉[2019]26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罗某在上海市嘉定区戬浜村XXX号XXX室的员工宿舍内休息时,见同事周金伟之子周某某(17周岁)正在玩手机,遂以假借手机打电话为由,采用边打手机边往室外走,并趁周某某不注意下楼逃逸的方法,窃得周某某的银色iPhoneX手机一部(未缴获,经认定价值人民币5,400元)。
  经上网追逃,公安机关于2019年4月14日抓获被告人罗某,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具有如实供述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罗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4日起至2020年1月1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罗某退赔被害人人民币五千四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马 忠
书 记 员 王晓瑜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