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4刑初68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暂住地上海市闵行区。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一部刑诉[2019]25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俞某某、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徐某翻墙进入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封周路永盛路路口的中建三局工地,用工具剪开办公楼的彩钢板后进入办公室,窃得联想ThinkpadE550笔记本电脑一台(经认定,价值人民币2,300元)、联想G50笔记本电脑一台(经认定,价值人民币800元)、华硕FL5900U笔记本电脑一台(经认定,价值人民币2,700元)、苹果MacbookAir笔记本电脑一台(经认定,价值人民币1,500元)及联想拯救者R720笔记本电脑两台(经认定,价值分别为人民币3,120元、4,770元)。当日,徐某将盗窃所得的六台笔记本电脑托运并寄存于马奔(另案处理)在山东省临沂市经营的天朗科技店内。
  2018年9月11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天朗科技店内查获被盗的六台笔记本电脑(均已发还)。公安机关经侦查确定被告人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于2018年12月24日将其抓获。到案后,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同案关系人马奔的供述,证人化某某、杨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相关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常住人口户籍情况证明,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均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结合赃物已缴获等情节,本院在量刑中一并予以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