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4刑初422号 (2)
被告人栾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29年9月12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项永明
人民陪审员 王玉祥
人民陪审员 朱世瑛
书 记 员 姚布依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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