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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刑初98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辩护人袁博,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从某某,男,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
  指定辩护人许文俊,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一部刑诉(2019)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两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姚某某伙同展永峰、石龙贵(均已判决)经预谋,结伙驾车至本市嘉定区安亭镇墨玉北路XXX号东方肝胆医院对面无锡二建工地内,使用大力钳等工具窃得被害单位上海华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放于此处的电缆线若干米,三人共同至本区湄浦路XXX号对面的停车场销赃给个体收废者张某某(已判决),得款人民币2,500余元分用。
  2017年11月下旬某日0时许,被告人姚某某伙同展永峰、石龙贵经预谋,结伙驾车至本市嘉定区娄塘镇绿意路XXX号中科院工地内,使用大力钳等工具窃得被害单位上海崇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放于此处的电缆线若干米,三人共同销赃给张某某,得款人民币1,700余元分用。
  2017年12月3日0时许,被告人姚某某伙同展永峰、石龙贵经预谋,结伙驾车至本市嘉定区徐行镇新建一路、澄浏路东北侧工地内,使用大力钳等工具窃得被害单位上海闸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放于此处的电缆线若干米,三人共同销赃给张某某,得款人民币3,000余元分用。
  2017年12月30日1时许,被告人姚某某伙同展永峰、石龙贵经预谋,结伙驾车至本市嘉定区徐行镇新建一路、澄浏路东北侧工地内,使用大力钳等工具窃得被害单位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放于此处的电缆线若干米,三人共同销赃给张某某,得款人民币12,000余元分用。
  2019年1月31日1时许,被告人姚某某经预谋,伙同被告人从某某等人,驾驶牌号为“苏F1XXXX”的捷达牌轿车至本区祁连山路XXX号上海市轨道交通15号线工程配套停车场工地,从围墙缺口处潜入工地,采用挖掘拖拽、大力钳剪钳分段等方式,窃取工地内使用中的铺设于地下电缆线沟内的连接电力箱间的起帆牌电缆线共计152.88米(价值人民币46,781元),后装车运出逃逸。同日15时许,姚某某、从某某分别驾驶牌号为“苏F1XXXX”的捷达牌轿车、牌号为“苏M7XXXX”的五菱牌面包车,运赃至本区杨宗路XXX号桥附近欲销赃时被宝山民警人赃俱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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