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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刑初94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
  辩护人孙学龙,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一部刑诉(2019)16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孙学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经预谋,至本区顾村镇老安村老东25号被害人单某某住处,遮盖体貌后将门口监控电源切断,使用老虎钳撬开门锁入室窃得1把板手、1把管子割刀(合计价值人民币47元)及20余公斤空调铜管。嗣后,李某某将上述赃物销赃得款人民币800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2月26日在本市宝山区顾村镇潘广路XXX号无名网吧被警方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单某某的陈述;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及相关照片;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刘行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及提供的被害人住处门口的视频光盘;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李某某的在案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2019年7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李某某的违法所得依法发还被害人单某某。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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