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3刑初68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曾用名:程新红),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
辩护人朱奕明,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葛某某,男,199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
指定辩护人何凤仙,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3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暂住本区国权北路XXX号。
辩护人张晓峰,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现住本市杨浦区。
指定辩护人崔晨曦,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
辩护人李国梁,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一部刑诉(2019)1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葛某某、董某某、李某某、朱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仇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葛某某、董某某、李某某、朱某某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8日22时许,被告人程某某、葛某某、董某某、李某某、朱某某结伙闫伟明、马在江(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区国权北路、殷高西路路口工地,由被告人葛某某使用挖掘机拖拽的方式,强行将国网上海市北供电公司埋设在地下的电缆线(休止)挖出,并使用切割机当场割成小段运离,后因巡逻民警赶至现场而弃赃逃逸。民警当场缴获被盗割的四段带皮电缆线(型号:ZRYJV023*400mm2,共计长8.04米,每米价值人民币459元,共计价值人民币3,690元)。
次日,被告人程某某、葛某某、董某某、朱某某先后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李某某接通知后主动在家等候处理,后被公安人员传唤至公安机关。被告人程某某、葛某某、董某某、李某某、朱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基本罪行。
公诉机关以被害单位出具的《报失报告》、电缆线路资料及员工的报案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上海市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为证据,指控上述被告人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程某某、葛某某、董某某、朱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均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追究上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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