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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刑初63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女,1974年6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崔晨曦,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一部刑诉(2019)10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8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崔晨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起,被告人张某伙同陈凤(已判刑)等人,每周三次以香港“六合彩”的特殊号码为中奖号码,自行设定赔率,出具“彩票”形式的书面凭证供参赌人员博彩赌博,从中牟利。期间,被告人张某与陈凤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的赌资累计人民币454,90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邢红、陈凤、吴海波所作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银行卡交易记录明细,公安机关出具的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与人结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9日止;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周 皓
书 记 员 管胜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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