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3刑初102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某,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
  公诉机关以沪宝检二部刑诉(2019)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邢某于2019年4月12日12时许,驾驶牌号为“苏FAXXXX”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牌号为“苏F7XXX挂”的半挂车行至本市宝山区逸仙路进老军工路北侧约300米处时,与同侧正常行驶的被害人司传兵驾驶的非法悬挂伪造的“上海XXXXXXX”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司传兵倒地被货车碾压后当场死亡、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调查认定,被告人邢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邢某肇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被告人邢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9万元并取得谅解。该院认为被告人邢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邢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罚。
  被告人邢某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邢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邢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杨 婷
书 记 员 郑诗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