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2刑初455号 (2)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3日起至2019年7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长 黄 擘
人民陪审员 叶志华
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
书 记 员 黄 龙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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