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2刑初26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翟某某,女,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
辩护人施磊,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一部刑诉[2019]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某某及其辩护人施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翟某某在本市闵行区浦江镇永颂路299弄门口与被害人洪某因债务纠纷引发冲突并互相扭打。期间翟手持随身携带的
水果刀将洪某右面部、左手腕、左手臂等处划伤。经鉴定,被害人洪某遭受外力作用致面部单个创口长度4.5cm以上,构成轻伤。案发后,民警当场将被告人翟某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主要罪行。2018年11月22日,被告人翟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洪某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害人表示谅解。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洪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清单》、《验伤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上海旭正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害人洪某出具的《收条》、《谅解书》,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翟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翟某某否认持刀划伤被害人洪某的面部。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翟某某与被害人洪某因债务纠纷在本市闵行区浦江镇永颂路299弄门口争执并扭打。期间,翟某某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划伤洪某的右面部、左手腕、左手臂等处。嗣后,被接报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害人洪某遭受外力作用致面部单个创口长度4.5cm以上,构成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翟某某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洪某人民币十五万元,取得对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洪某陈述证实:被告人翟某某因债务问题与洪某发生冲突;期间,双方互相推搡,翟某某用红酒瓶砸洪某,洪某朝翟某某的头部扇了一巴掌,并拉拽翟某某的衣领,翟某某从身上拿出一把15cm长的水果刀朝洪某的身上刺了数刀,一刀刺在洪某的右脸、三刀刺在洪某的小臂和大臂,后洪某将翟某某按倒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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