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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9刑初38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2,女,195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黄浦区。
  辩护人程英,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某某,女,1954年1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静安区。
  被告人胡某某,男,195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黄浦区。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二部刑诉[2019]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2、杜某某、胡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2、杜某某、胡某某及曹某2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曹某2、杜某某、胡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事先预谋和分工,由曹某2、杜某某在本市静安区共和新路XXX号大宁国际茶城购买少量决明子后,于2018年7月至8月间,至本市虹口区凉城新村街道卫生服务中心附近搭讪老年妇女,由杜某某虚构“特效药”和特殊的销售渠道,曹某2冒充医生,胡某某负责望风,将普通药材决明子冒充“特效药”出售给被害人,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6,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7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曹某2、杜某某、胡某某结伙至本市虹口区凉城新村街道卫生服务中心,以上述方法共同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3,000元,得手后三人予以分赃。
  2、2018年8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曹某2、杜某某、胡某某结伙至本市虹口区凉城新村街道卫生服务中心,以上述方法共同骗取被害人康某某人民币3,000元,得手后三人予以分赃。
  被告人曹某2于2019年3月18日在上海市女子监狱服刑期间被民警带至公安机关。被告人杜某某于2019年3月17日在上海市看守所刑满释放之时被民警抓获。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3月26日在本市宝山区淞南五村XXX号XXX室内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2、杜某某、胡某某及曹某2的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某某、康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曹1的证言,调取的路面监控视频及银行卡交易明细、手机通话记录,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调取证据清单》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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