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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9刑初384号 (2)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2、杜某某、胡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2、杜某某、胡某某犯诈骗罪罪名均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曹某2、杜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胡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2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某2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胡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曹某2、杜某某、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私人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8日起至2019年11月17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杜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6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6刑初1530号刑事判决对罪犯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缓刑执行部分;
  四、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五、追缴赃款发还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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