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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9刑初36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2,男,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辩护人邢环中,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1,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被告人王某3,女,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被告人汝某某,男,198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二部刑诉[2019]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2、周某1、王某3、汝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2、周某1、王某3、汝某某及王2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8年9月13日,被告人王2、周某1、王某3、汝某某伙同朱某某、王某4(均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先共谋,至本市凤阳路长征医院附近,先由周某1设摊收购玉石,王某3假意出售玉石,朱某某望风,周某1、王某3假装价格谈不拢,骗被害人李某某以人民币11,200元的价格购买“玉貔貅”“玉手镯”各一只,后王2、王某4、汝某某以“玉貔貅”需要收一对为由,以事先准备的另一枚“玉貔貅”骗得被害人李某某金戒指一枚。事后,金戒指销赃得款1000余元和诈骗得款11,200元由上述人员平分。案发后经鉴定,李某某购买的“玉貔貅”“玉手镯”均系大理石制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30元。
  2、2018年11月5日,被告人王2与周某2、梁某某、范某某、王某5(均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先共谋,至本市虹口区武进路第一人民医院附近,由梁某某设摊收购玉石,周某2假意出售玉石,王2、范某某、王某5望风,周某2、梁某某假装收购不成,骗被害人王某1以人民币20,000元的价格购买“玉牌”“玉手镯”各一只,得款由上述人员平分。案发后经鉴定,王某1购买的“玉牌”“玉手镯”均系大理石制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30元。
  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周某1、汝某某、王2被民警抓获。同年3月7日,被告人王某3经安徽省利辛县孙庙乡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至该所,但未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2、周某1、王某3、汝某某及王2的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王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路面监控视频及、银行卡交易明细、手机通话记录,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情况说明》等、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工作记录》,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静安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安徽省利辛县公安局孙庙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上海市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国家轻工业珠宝玉石首饰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宝石鉴定证书》及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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