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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9刑初35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青浦区,暂住本市青浦区。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二部刑诉〔2019〕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9月起,被告人程某某利用微信,冒充网络红人“阿钧jjjjj”,并通过盗用其微博动态发布到自己的微信朋友圈的手法,骗取被害人虞某某的信任,使虞某某错认程某某为真正的网络红人“阿钧jjjjj”。随后被告人屡次编造支付宝被冻结、发生车祸等事由,向虞某某索要钱款。截至2018年1月,被告人程某某共骗取被害人钱款37笔,共计人民币45,631元,所得赃款均被被告人程某某用于个人提现、消费。被害人虞某某在发现被告人程某某冒充网络红人身份骗取其钱款后,通过微信向程某某讨要上述钱款,但被告人程某某将虞某某的微信删除。
  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程某某在本市青浦区崧漪一路XXX弄XXX号XXX室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在家属帮助下退出了全部赃款,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虞某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阿均jjjjj”发布的微博截屏、被告人程某某的微信号截屏、微信支付截屏、支付宝截屏、《刑事谅解书》,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在家属帮助下能退出全部赃款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在本院审理期间又能主动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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