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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9刑初358号 (2)
  一、被告人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14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7日起至2019年8月6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范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14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王某2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7日起至2019年8月6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五、追缴赃款发还被害人。
  六、缴获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凤英
书 记 员 董旭晨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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