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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9刑初35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87年3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一部刑诉〔2019〕10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11月14日至17日期间,被告人徐某利用上海维信荟智金融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卡卡贷”应用程序漏洞,先后多次窃取该公司在“卡卡贷”软件平台内销售的面值人民币1,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卡密5张并进行套现,造成该公司损失人民币4,995元。
  2019年2月2日,被告人徐某在浙江省金华火车站南广场被守候伏击的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向被害单位退赔了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员工蒋强强、王义博的证言及提供的用户订单明细、授权委托书、卡密使用方法、卡密购买流程截图等,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的手机订单截图、支付宝账户信息及被害单位上海维信荟智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赔全部赃款,可分别情节从轻、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日起至2019年6月1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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