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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9刑初33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女,1979年6月8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本市杨浦区杨树浦路XXX弄XXX号。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3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虚假诉讼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惠泉,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1,女,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虹口区。
  辩护人康勇,上海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一部刑诉[2019]10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虚假诉讼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朱某1犯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惠泉、被告人朱某1及上海市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康勇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虚假诉讼罪
  2017年3月间,被告人朱某1为稀释其他债主的债权得偿份额,经事先与被告人林某某商定,通过隐瞒债务已经清偿的方式,由被告人林某某持被告人朱某1、同案关系人朱2倒签的两张合计人民币500万元的抵押借条以及林某某向朱某1转账500万元的银行汇款单,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朱某1、朱2归还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并将朱2所有的欧阳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查封。2017年5月16日,虹口区人民法院以民事调解方式结案,确认由朱某1、朱2于2017年6月11日前共同归还林某某人民币500万元借款。
  2018年10月24日,被告人林某某在本市北宝兴路XXX号被公安人员抓获。2019年1月4日,被告人朱某1在本市明中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公安人员抓获。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7年10月至案发,被告人林某某通过朱某3(另处)从中国银行徐汇支行的查询系统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房屋权籍调查信息(以下简称“产调信息”),支付报酬后再加价卖给他人,共计100余条。
  2018年3月13日,被告人林某某在本市静安区临汾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公安人员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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