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09刑初27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暂住本市虹口区。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二部刑诉〔2019〕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赖某某于2018年3月19日,谎称能帮助被害人杨某通过驾照考试,虚构其可以与驾考教练王某某“打招呼”但需要支付给王钱款为由,骗得被害人杨某人民币7,000元,得款后用于归还其实际使用的信用卡。
  2019年2月13日,被告人赖某某在本市虹口区岳州路XXX弄XXX号XXX室被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赖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笔录及其提供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屏等书证,证人王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及周名下招商银行、平安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证据合法有效,且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赖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赖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认罪认罚;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赖某某已由其家属帮助退缴了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赖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3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退缴的赃款发还被害人、缴获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