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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7刑初50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87年11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住上海市杨浦区。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三部刑诉[2019]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初,被告人李某通过微信向被害人陈1谎称其有一批价格优惠的加油卡出售,被害人陈1听信后于2018年9月4日、9月8日分别向被告人李某转账人民币4000元和20000元(以下币种同)用于购买上述加油卡。被告人李某骗得上述钱款后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案发前被害人陈1已追回2000元。
  2019年2月15日,被告人李某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先供述不诚,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的家属已向被害人陈1代为退赔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1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辨认说明,工作情况、微信转账记录、被告人李某名下的工商银行账户流水及农业银行账户流水,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工作情况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可对被告人李某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被告人李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李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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