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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7刑初48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6年5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海南省,住海南省海口市。
  辩护人杨冬、葛秋阳,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三部刑诉[2019]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及其辩护人杨冬、葛秋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林某某通过网络软件虚构身份信息、手机号码和手机设备信息的方式,在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称拉扎斯公司)运营的“饿了么”平台上恶意注册账户并刷单,骗取拉扎斯公司首单红包共计人民币14536元。
  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家属已代其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得到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的证言,拉扎斯公司出具的的数据表格和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情况、工作情况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可对被告人林某某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林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亦可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6月21日止;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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