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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7刑初23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某某,绰号“杨四”、“杨四海”,男,1974年2月27日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射阳县,小学文化,原系“甘泉德必易园”A楼115室赌场经营人,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海河镇伯森中路XXX号,暂住本市宜川路XXX弄XXX号XXX室。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9月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现因本案于2018年5月3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胜明,上海市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夏某某,女,1979年11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暂住本市。
  辩护人龚玲,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未检刑诉[2019]9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某、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厉某某、何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某及其辩护人刘胜明、被告人夏某某及其辩护人龚玲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7日起,被告人戴某某伙同刘某1(已判决)、季旺(在逃)在本市交通路XXX号“甘泉德必易园”A楼115室开设现场“百家乐”赌场。同年5月17日晚,警方至上述地点检查,查获涉赌人员100余人,缴获赌场账本2本、赌资现金人民币5900元、POS机4台(当日赌资刷卡记录人民币24.6万元)以及筹码、扑克牌等“百家乐”赌博用具,控制赌场“荷官”被告人夏某某等人。同年5月18日凌晨,警方将被告人夏某某带至公安机关。夏某某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于取保候审期间在逃。2018年5月30日,被告人戴某某、夏某某被警方抓获。戴某某、夏某某到案后均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刘某1、沈某、王某1、于某某、丁某某、王某2、刘某2、胡1、胡某2、曹某某、吕某某、胡3、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主体变更协议、租赁合同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系统导出商户基本信息、系统导出商户交易明细,赌场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的接报回执单、抓获经过、抓获情况、出入境记录查询、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户籍信息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当庭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被告人夏某某共同参与赌场经营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戴某某在赌场经营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夏某某在参与赌场经营活动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戴某某、夏某某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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