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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7刑初230号 (4)
  一、被告人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29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19年7月22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赌博用具、赌资和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谭佳怡
人民陪审员 杨德荣
人民陪审员 王进英
书 记 员 俞惠清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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