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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刑初77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2,女,199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刘玉华,上海聚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一部刑诉〔2019〕2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2犯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6月2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2及其辩护人刘玉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6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2通过微信介绍夏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二人至本市静安区万航渡路XXX号全季酒店为雷某、陈某某、马某三人提供卖淫服务。当天17时许,公安人员至该酒店检查,当场将欲进行卖淫活动的被告人张某2及夏某某、刘某某抓获。
  被告人张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2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夏某某、刘某某、雷某、陈某某、马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公安机关调取、制作、出具的酒店监控录像、抓捕录像、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被告人张某2的供述及其签字确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2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应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社会秩序,严肃国家法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2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6日起至2019年8月5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芮志平
书 记 员 张微一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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