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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刑初75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2,女,199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靖江市,暂住上海市杨浦区。
  辩护人刘媛,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一部刑诉〔2019〕2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2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2及其辩护人刘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张某2在网上答应为他人从国外代购一件GUCCI牌白色红边羊毛开衫。同月29日12时40分许,张某2至本市陕西北路XXX号金鹰国际GUCCI店铺内,以试穿为名,将一件标价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3,300元的同款正品白色红边羊毛开衫带入试衣间,借机将该羊毛开衫放进随身携带的购物袋中,并将一件事先准备好的同款赝品羊毛开衫留在试衣间内。随后,张某2携正品羊毛开衫离开店铺。4月初,张某2将上述调包得来的正品GUCCI牌羊毛开衫以代购名义快递给他人,共计得款1.4万余元。经查,被调换的GUCCI牌羊毛开衫(货号为469657ZIDXXXXXXXX)进货价为8,250元。
  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张某2在知道民警在其暂住地等候的情况下,主动回暂住地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到案后,张某2先未做如实供述,后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同月30日,张某2家属向被害单位进行了全额退赔。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2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龚某、陈某某、田某的证言及提交的涉案照片,公安机关制作、调取、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被告人张某2的微信聊天记录及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图、接受证据清单、监控录像及截图、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古驰(中国)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上海金鹰店失窃商品说明函》,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彰武路支行的《客户回单》,被告人张某2的供述及亲笔供词等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家属的帮助下全额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严肃国家法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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