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6刑初70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7年10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暂住上海市。
辩护人徐玮,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方念臣,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5年9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辩护人艾阳阳、翁志辉,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三部刑诉〔2019〕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徐玮、方念臣、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艾阳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2月起,被告人刘某某应聘担任上海梵音养生馆店长,负责店内日常管理和安抚顾客,并招聘被告人李某某担任接待销售人员。梵音养生馆经营人通过网络进行含有性暗示内容的广告宣传,吸引被害人到位于上海市静安区浙江北路55弄行政公馆A栋1001室、1007室的梵音养生馆内,并由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继续以言语、项目名称、装修环境、高额的项目价格等误导被害人,使其以为高价按摩服务中包含性交易内容。
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在2019年3月20日、21日先后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马某某、张某、蔡某某、顾某等四人共计11,940元。
公安人员于2019年3月21日晚在梵音养生馆内将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抓获。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分别向本院退赔违法所得5,940元、6,000元。
以上事实,两名被告人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马某某、张某、蔡某某、顾某陈述,辨认笔录,证人陈某某、王某某、雷某某、徐某某、杨某某的证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工作情况,交易记录,代管款单据,两名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并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来源合法,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全部违法所得,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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