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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刑初68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2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河南省,暂住上海市松江区。
  辩护人张毅、梁国栋,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一部刑诉〔2019〕20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辩护人张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系本市静安区南京西路XXX号ERAA酒吧员工。2019年1月间,孙某某伙同陈2(另案处理)以假酒换真酒的方式从酒吧仓库内窃得马爹利XO干邑白兰地(以下均简称为“马爹利XO酒”)12瓶。2019年2月18日,被告人孙某某伙同陈2采用同样的作案方式再次从酒吧内窃得14瓶马爹利XO酒,孙某某欲携带其中4瓶离开酒吧时被工作人员当场人赃俱获,随后孙某某主动交代出和陈2共同盗窃的事实。经查,1瓶马爹利XO酒进货价格1,598元,零售价格1,887元。
  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本市松江区业煌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退赔赃款3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也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公安机关依法出具和收集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监控录像及截图、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物证;北京京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书》及上海暮客酒吧有限公司《采购入库单》;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印证,并经本庭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鉴于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赔了赃款,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严肃国家法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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