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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刑初66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女,199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
  辩护人孙禹君,上海君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一部刑诉〔2019〕19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及其辩护人孙禹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20日9时许,在本市静安区江宁路XXX号米果青文酒店C802房间内,被告人袁某某因怀疑同住的住客拿走其口红,为泄愤遂盗窃被害人陈某的黑色西装外套一件、藏青色女式大衣一件、浅蓝色衬衣一件和“AOJO”牌眼镜一副以及被害人鲁某某的眼部保健器一台,后逃逸。经鉴定,Massimodutti牌女式西装价值人民币579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倍轻松牌Isee眼部保健器价值506元,AOJO牌眼镜价值399元,合计1,484元。
  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袁某某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鲁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制作、出具、调取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价格认定协助书、工作情况、办案说明、上海锐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酒店视频监控光盘一张、被害人陈某签字确认的视频截图,相关部门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麦西姆杜特商业(上海)有限公司、湖南光合作用商贸有限公司上海第四公司、上海倍轻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价格说明》、被害人提供的AOJO《销售单》,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其签字确认的涉案被盗物品照片及其基本信息等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严肃国家法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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