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6刑初666号 (2)
一、被告人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2019年6月26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芮志平
书 记 员 张微一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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