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06刑初61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河南省,住上海市嘉定区。
  辩护人屠永军,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某,女,1991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安徽省安庆市,住上海市黄浦区。
  辩护人李向荣,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金融刑诉〔2019〕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周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周某某及辩护人屠永军、李向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曹斌铭(另案处理)注册成立福晚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晚公司”),并陆续在全国多地设立子公司,招募销售人员,以投资养老基地、艺术品等项目为名,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2015年1月,曹斌铭注册成立东裕公司,作为福晚公司下属子公司,销售福晚公司理财产品。2015年5月,被告人黄某入职东裕公司任业务员,2017年7月升任团队主管。2015年3月,被告人周某某入职东裕公司任业务员,二人以东裕公司为平台,采用发传单、老客户介绍等推广方式,承诺给付高额固定回报,与集资参与人签订《艺术品交易合同》、《居家服务合同》,对外吸收资金。
  经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黄某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130万元(以下币种同),未兑付本金共计1085万余元。被告人周某某非法吸收资金共计506万元,未兑付本金共计503万元。
  2018年12月25日、26日,被告人黄某、周某某先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在庭审中讯问了二被告人,宣读和出示了证人沈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东裕公司相关工商资料、相关投资协议、银行交易流水、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黄某、周某某违反国家相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同时认定,被告人黄某、周某某系共同犯罪的从犯,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