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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刑初61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8年1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为广东省普宁市。
  辩护人罗一静,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二部刑诉〔2019〕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5月24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罗一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8年9月至10月间,受卢灵洪、邓慧超(均另案处理)指使,冒充上海师范大学学生,以家庭贫困需要学费上学等为幌,伙同邓慧超多次骗取被害人曹某某共计人民币16,800元。
  2019年2月17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
  另查明,审理期间,邓慧超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800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卢灵洪、邓慧超供述、被害人曹某某陈述、微信记录截图、证人金某某证言、账本、抓获经过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来源合法,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严肃国家法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6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钱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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