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6刑初61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某,女,1994年9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为湖南省。
辩护人袁冠周,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女,1997年12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为甘肃省。
辩护人吴昊泽,上海达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二部刑诉〔2019〕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组织卖淫罪、诈骗罪、张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24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及其辩护人袁冠周、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吴昊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组织卖淫罪
被告人邓某某于2018年7月至10月间,为获取非法利益,受卢某某(另案处理)指使,通过电话、微信等通讯工具招揽嫖客,组织黄某某、温某某、苏某某、张生燕、“小亚”(均另案处理)等女性,冒充女大学生、处女在本市从事卖淫活动,还负责记账、转账等工作,期间共计获利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余万元。
二、诈骗罪
被告人邓某某、张某于2018年8月至10月间,冒充上海师范大学学生,以家庭贫困需要学费上学等为幌骗取他人钱财,其中邓某某共计骗得43,800元,张某共计骗取43,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黄某某于2018年9月至10月间,受卢某某指使,冒充上海师范大学学生,以家庭贫困需要学费上学等为幌,多次骗取被害人曹某某共计16,800元。
2.被告人邓某某、张某伙同温某某于2018年8月至10月间,受卢某某指使,冒充上海师范大学学生,以家庭贫困需要学费上学等为幌,多次骗取被害人孙某某共计27,000元。
3.被告人张某于2018年9月间,受他人指使,冒充上海师范大学学生,以家庭贫困需要学费上学等为幌,多次骗取被害人文某共计16,000元。
2018年10月12日,被告人邓某某被抓获归案;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张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邓某某、张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退赔了被害人孙某某、文某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在法庭上讯问了两名被告人,宣读和出示了同案犯黄某某、温某某、卢某某供述、证人苏某某、冯某某证言、被害人曹某某、孙某某、文某陈述、辨认笔录、账本、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转账凭证、假学生证和身份证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和抓获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邓某某伙同他人组织女性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邓某某、张某还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对被告人邓某某应数罪并罚。在诈骗犯罪中,被告人邓某某系主犯;被告人张某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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