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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刑初59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1992年12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为浙江省嘉兴市。
  辩护人刘稷森,上海夜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二部刑诉〔2019〕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刘稷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朱某在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经营的饿了么网络平台上,利用该网络平台给予新注册用户首单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5元至30元不等现金优惠的规则,多次使用技术手段冒充饿了么网络平台新注册用户,骗取现金优惠。2017年1月2日至2019年2月25日期间,被告人朱某骗取487单新用户补贴共计8,666.4元。
  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朱某在其住处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做了如实供述。
  审理期间,被告人朱某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8,666.4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的《朱某刷单报案书》、订单明细、证人徐某某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照片、抓获经过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来源合法,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严肃国家法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朱某退缴的人民币八千六百六十六元四角,发还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人朱某今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在缓刑考验期间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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