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06刑初55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河南省。
  辩护人蒋青锋,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一部刑诉〔2019〕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23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及辩护人蒋青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某伙同他人通过网络发布卖淫嫖娼的招募信息,以招揽嫖客、为卖淫女提供卖淫地点并收取提成的方式从事卖淫活动。
  2018年10月21日,被告人杜某某通过网络招募贾某、黎某某、刘某1等多名卖淫女,在本市静安区延安西路XXX号美丽园大酒店内提供卖淫嫖娼服务。被告人杜某某以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卖淫女提供酒店开房费用,收取嫖客支付的1398元至2398元不等的嫖资,事后向卖淫女转账嫖资并从中收取提成。
  当日,公安民警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杜某某及多名卖淫女,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先否认后如实供述。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讯问了被告人杜某某,出示和宣读了证人王某某、张某、唐某、邹某、贾某、黎某某、刘某1、刘2、罗某、曹某、麻某某、柯某某、冯某某、田某某等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依法出具和收集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临时住宿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聊天群页面截图、手机转账记录截图、支付宝交易记录光盘及相关书面材料、酒店监控录像及截图等书证、物证。检察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伙同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杜某某当庭供述了参与组织卖淫犯罪的主要事实,但对其本人通过网络招募卖淫女有辩解。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行为更接近参与、协助的作用,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量刑。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杜某某伙同他人通过网络发布卖淫嫖娼的招募信息,以招揽嫖客、为卖淫女提供卖淫地点并收取提成的方式从事卖淫活动。
  2018年10月21日,被告人杜某某伙同他人安排贾某、黎某某、刘某1等多名卖淫女,至本市静安区延安西路XXX号美丽园大酒店内,提供卖淫嫖娼服务。期间,被告人杜某某以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卖淫女提供酒店开房费用,收取嫖客支付的1398元至2398元不等的嫖资,事后向卖淫女转账嫖资并从中收取提成。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