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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刑初556号 (3)
  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严肃国家法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1日起至2025年10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钱丽娜
审 判 员 竺 越
人民陪审员 陈国丽
书 记 员 陈佩莉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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