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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刑初54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莽某某,男,198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
  辩护人郭迎利,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一部刑诉〔2019〕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莽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莽某某及辩护人郭迎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王晓东”(另案处理)自2017年8月25日左右起,在本市静安区柳营路XXX号开设“百家乐”赌场。被告人莽某某负责“监台”工作,即监督“荷官”在赌桌上是否发错纸牌、算错筹码。
  2017年9月6日凌晨2时30分许,公安人员依法对柳营路XXX号的“百家乐”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查获赌资现金人民币22.75万元,以及纸牌、筹码、POS机、签购单、对讲机等物;从现场抓获涉赌人员191人,包括本案被告人莽某某。另经鉴定,2017年8月26日至9月6日间,赌场使用的POS机刷卡交易金额为人民币296.15万余元。
  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莽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被告人莽某某对部分犯罪事实拒不供认。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莽某某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莽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同案犯林**、左**、邢**、李*等人的供述及相关辨认笔录,证人刘某1、施某某、张某某、黄某某、许某某、夏某某、陈某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相关照片、搜查扣押笔录、工作情况,相关公司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现场监控录像截图,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查获经过,被告人莽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莽某某参与他人共同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莽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及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鉴于其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莽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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