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6刑初541号 (2)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9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查获的赌资、赌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刘 毅
审 判 员 芮志平
人民陪审员 陈国丽
书 记 员 顾正仰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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