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4刑初41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2,女,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漯河市,住河南省漯河市。
辩护人陈峰,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三部刑诉(2019)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2犯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2及其辩护人陈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张某2利用担任桔子酒店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桔子酒店,经营场所位于本市徐汇区桂林路XXX号XXX号楼西侧XXX室)旗下龙子汇精品公寓(以下简称龙子汇公寓)前厅主管,负责管理龙子汇公寓前台事务等职务便利,在向租客收取房屋租金过程中,私自将多名租客用现金支付或转账至其本人支付宝、微信账户的龙子汇公寓应收租金共计人民币312,070元予以挪用,用于个人花用,且超过3个月未归还。2019年1月7日,被告人张某2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张某2通过家属归还桔子酒店全部赃款,获得桔子酒店谅解。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张某2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被告人张某2的刑事责任。同时认定被告人张某2系自首。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张某2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自首,且已经退赔赃款,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不仅有证人程某、戴某某、魏某某、朱某某、叶某、庄某某、曾某、张某1等人的证言,而且有接受证据清单、劳动合同、营业执照、举报信、声明书、承诺书、挪用资金明细、龙子汇公寓租赁合同、续住单、租客转账记录、微信及短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收款收据、电话记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谅解书、手写情况说明、银行转账凭证、POS机签购单及被告人张某2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共计人民币31万余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2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已退赔赃款,均可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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