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20刑初1572号 (3)
一、被告人华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2019年6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法轮功”宣传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陈士龙
审 判 员 万剑峰
审 判 员 吴耀军
书 记 员 孙高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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