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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20刑初1549号 (2)
  一、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5日起至2019年6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退赔款人民币四百五十万元按比例发还各投资参与人,不足之数继续予以追缴后发还各投资参与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余 红
人民陪审员 曹国华
人民陪审员 胡梅芳
书 记 员 刘 丹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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