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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6刑初129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1988年5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甘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1,男,1993年5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邱玮、彭某某,上海市某某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2,男,1983年7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高2,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3年10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辩护人王某3、朱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2,女,1997年8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曹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4年5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邵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二部刑诉〔2018〕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某某、张某1、张2、陆某某、王某2、胡某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某某、张某1、张2、陆某某、王某2、胡某某及其辩护人甘某某、彭某某、高2、王某3、朱某某、曹某、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期间,齐某某经孙某某(均另案处理)介绍,成为“大富商商城”平台代理商(后台登记为“上海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先后在本市浦东新区城南路XXX号绿地峰汇A座XXX室和8XX室分别设立经营点,其中8XX室由齐某某负责经营管理、7XX室由被告人欧阳某某、张某1、张2、陆某某与齐某某作为股东共同出资成立。后招募被告人王某2、胡某某等人作为业务员,在不具备专业知识前提下,利用微信招揽被害人至“大富商商城”进行注册投资,采用发送虚假盈利图、包装指导老师等方式,夸大盈利的可期性,在明知被害人实际亏损的情况下,仍引诱其继续加大注金金额,进而由指导老师指导被害人频繁进行“对赌”操作,以骗取被害人的亏损及手续费。其中欧阳某某、张某1、张2、陆某某骗取被害人钱款人民币59万余元;王某2骗取被害人钱款人民币23万余元;胡某某骗取被害人钱款人民币1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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