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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6刑初1293号 (3)
  被告人陆某某认为其行为谈不上共同经营,且是主动离开公司,请求从轻、减轻处罚。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适用法律有异议,认为2017年10月31日后,陆某某已退股;数额认定应以陆某某所涉小组的数额认定,对陆某某不适用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同时认为陆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无前科,愿意退赃。
  被告人王某2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王某2系从犯,获利较少,案发后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其和家属均表示愿意退赃,建议法庭对其从宽处罚。
  被告人胡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胡某某系从犯,到案后作了如实供述;且系初犯,建议法庭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份左右,齐某某经孙某某(均另案处理)介绍,成为“大富商商城”平台代理商(后台登记为“上海柒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先后在本市浦东新区城南路XXX号绿地峰汇A座7XX室和8XX室分别设立经营点,其中8XX室由齐某某负责经营管理、7XX室由被告人欧阳某某、张某1、张2、陆某某与齐某某作为股东共同出资成立并由被告人欧阳某某主要负责管理。后招募被告人王某2、胡某某等人作为业务员,在不具备专业知识前提下,利用微信招揽被害人至“大富商商城”进行注册投资,采用发送虚假盈利图、包装指导老师等方式,夸大盈利的可期性,在明知被害人实际亏损的情况下,仍引诱其继续加大注金金额,进而由指导老师指导被害人频繁进行“对赌”操作,以骗取被害人的亏损及手续费。其中欧阳某某、张某1、张2、陆某某骗取被害人钱款人民币50余万元;王某2骗取被害人钱款人民币23万余元;胡某某骗取被害人钱款人民币14万余元。
  另查明,2017年10月31日,被告人张2、陆某某与被告人欧阳某某、齐某某、张某1签定了退股协议;2017年11月1日,被告人欧阳某某、齐某某、张某1三人又签定了合作协议。被告人张2、陆某某退出上述公司的经营。
  2018年4月18日,被告人张某1在公司内被民警抓获;同日被告人欧阳某某接齐某某电话通知后至公司被民警抓获;同月25日、同月27日被告人王某2、胡某某分别在其暂住地被民警抓获;同年8月1日及次日,被告人陆某某、张2分别在其暂住地被民警抓获。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欧阳某某退赃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张某1退赃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陆某某退赃人民币4.1万元,被告人王某2退赃人民币9,170元,被告人胡某某退赃人民币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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