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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6刑初1293号 (4)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
  1、被害人鲁某、乐某某、刘某某、周某某、沈某某、张某某、陈某、娄某某、高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吕某某、刘某、
  楼祯君等人陈述、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转账记录,证实各被害人被诈骗钱款的事实。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介绍齐某某代理“大富商商城”的情况。同时证实齐某某管理的上海柒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大富商平台的一家会员单位,齐某某这家会员单位拿客户交易产生的手续费的90%不到一点,剩余的手续费给了平台;客户亏损金都是齐某某这家会员单位拿的。
  3、证人齐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她于2016年下半年成立上海柒财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2017年1月份,公司搬迁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南路XXX号A座8XX室。2017年3月份,经讨论,她出资26万元,欧阳某某出资7.5万元,张2出资7.5万元、陆某某出资5万元,张某1出资4万元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南路XXX号A座7XX室成立公司,当时公司没有注册,借用她名下上海X财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名称,公司成立后,开始做股票投资咨询,还说出了事情一起承担。到了4月,股份作了修改,股权变更后,欧阳某某全面负责XXX号A座7XX室的全部事务,张2辅助欧阳某某管理710室,张某1、陆某某担任经理。2017年5月,她认识的孙某某向她推荐大富商平台,老孙跟她介绍大富商平台的盈利模式是客户的手续费和“红利”。她向710室的四个股东讲了一下。2017年6月,他们决定做大富商平台。他们在大富商平台登记的公司名称叫上海柒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710室的人员有股东欧阳某某、张某1、张2、陆某某和她,业务员有王慧坪、王某1(又名王兰)、胡某某(又名杨洋)等人,那里的业务员都是由欧阳某某负责招聘、面试、培训的,业务也由欧阳某某管理。710室在2017年10月份分红过一次,她分到了2至4万元,欧阳某某、张某1分了多少钱她记不清楚了,张2和陆某某拿的比较多,因为他们退股了,把入股的本金也拿了。齐某某还证实他们公司的业务员通过公司给他们的手机号码用“附近的人”、“摇一摇”等方式添加好友,成功添加好友后,业务员就向客户介绍自己是大富商的客服,业务员推荐大富商平台给客户,客户有投资意愿的,业务员就将一个专属自己的二维码给客户,让客户扫描注册大富商平台,入金后就可以在大富商平台对四种商品买涨买跌了。业务员使用的盈利图来自孙某某发给他们一个链接,链接进去是一个模拟盘,界面是和真实大富商平台一致的,就是不需要充钱进去就可以操作,员工进去根据需要随意的截图,可在里面截取盈利图,然后发到朋友圈吸引客户投资,但这些客户盈利图是虚构的,有时也会截一点下跌的图,这样显得更真实,客户也容易相信。客户跟他们公司就像赌博那样,他们公司是庄家,客户是赌客,他们与客户之间是对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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