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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6刑初1293号 (5)
  4、证人戴某某、何某、江1、江2、田某、王某1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戴某某、何某、王某1等人被招作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南路XXX号A座8XX室、710室上海X财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大富商平台登记名称为上海X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后,利用公司给的微信招揽被害人至“大富商商城”进行注册投资,采用发送虚假盈利图、包装指导老师等方式,夸大盈利的可期性,在明知被害人实际亏损的情况下,仍引诱被害人继续加大注金金额,进而由指导老师指导被害人频繁进行“对赌”操作,以骗取被害人的亏损及手续费。
  证人戴某某的证言还证实,上海柒财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老板是齐某某,平时称呼她“叶子”,据戴某某所知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南路XXX号A座7XX室办公点的负责人是欧总。
  证人何某的证言还证实,他们公司的老板是齐某某,总监是欧阳某某等人。
  5、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涉案公司内扣押到手机、笔记本电脑、各类簿册等物品,以及部分物品现已发还。
  6、公安机关调取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信息复印件及话术单,证实齐某某等人租赁本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南路XXX号A座710、808室等开展经营的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出具的沪公(金网)电取字[2018]118号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公安机关调取的“大富商商城平台”后台业务数据及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公安机关从涉案数据库提取相关数据以及各被告人的涉案金额。
  7、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各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8、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证实各被告人的年龄等基本身份情况。
  9、被告人欧阳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3、4月份左右,他、齐某某、张某1、张2、陆某某五人商量分别入股,由齐某某出资26万元占股52%,欧阳某某和张2各出资7.5万元占股15%,陆某某出资5万元占股10%,张某1出资4万元占股8%,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南路XXX号A座710室合资成立一家新公司,做股票咨询工作,这家公司并没有注册,还是属于上海柒财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只不过8XX室的业务完全由齐某某负责,而710室的业务由他负责。2017年6月齐某某跟他们几个股东说有个大富商平台,是一个做投资理财的app软件,后他们就同意作为代理加入这个平台。公司的利润从客户每笔交易的手续费和亏损金获得,公司通过培训业务员招揽更多客户加入平台并注册入金,并且让客户更多地在平台上产生交易,从而赚取更多的利润。2017年11月左右,张2和陆某某撤资,之后710室的股东就他、齐某某和张某1三人。这个大富商平台他们做到2017年12月份左右,在这期间,公司一共赚取的利润在40万、50万元左右,他个人大概从公司拿到2至3万元的分成。他是公司的总监,实际负责公司七楼的业务,主要负责人事、招聘、日常运营管理;张某1和陆某某都是培训员工的,张2负责财务。7XX室的人员有股东他、齐某某、张某1、张2、陆某某;组长分别是张某1、陆某某、刘俊兰、张2;张某1组里有业务员王某2、李文文、程涛、周辉;陆某某组里有杨洋、裘艳芬、王某1;刘俊兰组里有胡博等人,张2组里有张家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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