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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6刑初1293号 (6)
  10、被告人张某1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3、4月份,他通过陆某某认识了齐某某、欧阳某某、张2。后由齐某某提议五人合股开一家公司,地址选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南路XXX号A座7XX室。他出资4万元占股8%,齐某某出资26万元占股52%,欧阳某某和张2各出资7.5万元占股15%,陆某某出资5万元占股10%,当时公司没有办工商执照。齐某某任命欧阳某某为公司总监负责管理710室的日常事务。2017年6月,大股东齐某某对他们几个股东说710室开始做大富商平台,并对大富商作了介绍,是一个在手机上可以操作的平台,入金门槛低,还着重介绍了平台内有四个产品,分别是红酒、润滑油、铜制品、银制品,每种产品都有相应的走势图。还介绍说手续费收取单笔交易额的10%,当时还在“58同城”上招募了王慧坪、李文文、王兰、裘艳芬、程涛、周辉等人,业务员入职后都是由欧阳某某培训,还有一份话术,这份话术上有产品介绍、操作方法等方面的内容。之后,欧阳某某给业务员大量电话号码,业务员用微信添加好友,对方同意后,业务员向客户介绍大富商,说大富商的优势,还会发一些盈利图给客户,客户有投资兴趣后会注册入金,有的客户需要指导老师,他们会把欧阳某某介绍给客户,说欧阳是指导老师,跟欧阳投资赚钱概率大。业务员的提成是欧阳某某计算的,作为组长的他拿到过6000元的提成,作为股东在2017年10月左右分到过1万元分红,2018年1月左右,欧阳某某给了他1.5万元。710室的人员有股东他、齐某某、欧阳某某、张2、陆某某;组长分别是他、陆某某、刘俊兰、张2;他组里有业务员王某2、李文文、程涛、周辉;陆某某组里有杨洋、裘艳芬、王某1;刘俊兰组里有胡博等人,张2组里有二个业务员,没做几天就走了。
  11、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4月,他、欧阳某某、齐某某、张某1、张2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南路XXX号A座710室共同投资成立一家公司,当时公司没有办工商注册。公司开始做股票咨询业务,并招募了一些业务员。在2017年6月,大股东齐某某提出做大富商平台,还跟他们四个股东介绍大富商平台是一个微盘,投资金额小,出入金方便,手续费高,公司容易挣钱,还讲上面有四种商品,分别是红酒、润滑油、银制品、铜制品,四种商品下面对应都有自己的走势图。赚钱的方式是客户的亏损金及客户交易手续费。当时710室的总监是欧阳某某,欧阳也是指导老师,他、张某1、刘俊兰是经理,股东张2是指导老师,期间也做过一段时间经理,业务员有王某2、胡某某(又叫杨洋)、李某某、裘某某、胡某某(又叫胡博)、程某、张某、王某1(又叫王兰)、周某、张某某。业务员通过微信等聊天方式拉客户,期间业务员会发一些大富商平台盈利图给潜在客户,拉到客户后,这个客户就会算在业务员名下,业务员很少会指导客户操作大富商平台,一般客户入金后,业务员会把客户推荐给经理、总监、指导老师指导客户操作。大概2017年11月初,他就退股,离开公司了。期间他分到过各2万元的分红,到11月初,他退股拿到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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