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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6刑初1293号 (7)
  12、被告人张2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3月左右,他、欧阳某某、齐某某、张某1、陆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南路XXX号A座710室共同投资成立一家公司,当时公司没有名称,也没办工商注册,4月份公司做股票资讯业务,并招募了王某2、杨洋、李文文等多名业务员。2017年6、7月左右,大股东齐某某提出做大富商平台,还跟他们四个股东介绍大富商平台是一个微盘,这个微盘上面有四种商品,分别是红酒、润滑油、银制品、铜制品,四种商品下面对应都有自己的走势图。这个平台他们赚钱的方式是客户的亏损金及客户交易手续费。齐某某还说大富商平台入金门槛低,交易方便、交易时间长,可以对四种商品买涨买跌,可以设置止盈和止损。当时7XX室的业务总监是欧阳某某,张某1、陆某某、刘俊兰是经理,他是指导老师,只是偶尔会指导客户,期间也做过一段时间经理。他们指导客户对某种商品买涨或者买跌,其实他们自己也不清楚涨和跌,如果被他猜中了,客户买对了,赚了钱,业务员就会吹嘘指导老师厉害,会叫客户加大投资;如果猜错了,客户亏了,业务员会安抚,跟客户讲后面会有一大波行情,叫客户继续尝试,并对客户讲跟他们做会赚钱的。他做经理期间他喊单,指导客户比较多,他不做经理后,就是欧阳某某和经理负责喊单。710室业务员有王某2、胡某某(又叫杨洋)、李某某、裘某某、胡某某(又叫胡博)、程某、张某、王某1(又叫王兰)、周某、张某某。业务员通过微信等聊天方式拉客户,期间业务员会发一些大富商平台盈利图给潜在客户,拉到客户后,这个客户就会算在业务员名下,业务员很少会指导客户操作大富商平台,一般客户入金后,业务员会把客户推荐给经理、总监指导操作。他做经理期间手下有一个叫张家辉的业务员。2017年8、9月份,他们五个股东把原来50万元的投入资金,拿出30万元按之前的持股比例分钱,他分到4.5万元,之后又分了一次大富商平台赚的钱,他分得2至3万元。其他股东也是按入股比例分的。到了11月初,他就退股,他记得退股拿到3.3万元。
  13、被告人王某2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8月,她通过网络招聘,去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南路XXX号A座8XX室公司地点面试,当时公司老板齐某某给她面试的。后在7XX室上班,入职后公司做大富商平台,公司总监欧阳某某向他们业务员介绍该平台。之后她会发大富商平台的截图给客户,并向客户介绍大富商平台内的四种产品,还对客户说该平台操作简单、投资金额小、门槛低,有的客户有兴趣,她就将她的专属二维码发给客户,让客户注册。她知道欧阳某某是指导老师,她好像有三个客户推荐给欧阳某某,其中二个她记得比较清楚,一个总入金16万元,一个总入金10万多元。欧阳某某、张2二位指导老师会跟他们业务员讲,某天会有一波大行情,让他们业务员对客户讲,让客户多入金,然后让客户听从老师的指导多操作,目的就是多交易,多产生手续费,业务员的提成也多了,公司也赚到了。欧阳某某叫业务员发一些虚假的盈利图给客户,刺激客户尽快交易,还要业务员跟客户讲大行情,目的就是让客户尽快操作、多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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