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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71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辩护人魏巍,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俊杰,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8〕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2出庭支持公诉。集资参与人代表曹慧珠、戚声宏、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魏巍、李俊杰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公诉机关申请,本院决定延期审理2次,并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赵某任上海玖那里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那里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全面负责该公司经营活动,期间通过口口相传、电话营销等方式招揽客户,承诺8.5%-13%不等的年化收益,部分以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虹桥公司)作担保,通过销售理财产品,向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15亿元。期间,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自将上述资款2,000余万元交由解德兰购买其个人名下房产。2017年2月22日,被告人赵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基本如实供述了上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赵某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数罪并罚。赵某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具有自首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集资诈骗犯罪具有坦白行为,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对构成集资诈骗罪有异议。辩护人分别提出如下意见:1.赵某不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主观故意,其用部分投资款购买房产的行为并没有导致后面集资参与人的款项无法兑付,赵某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2.赵某具有自首行为,请求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赵某任上海玖那里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全面负责该公司经营活动,期间通过口口相传、电话营销、推介会等方式宣传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招揽集资参与人,并承诺支付8.5%-13%不等的年化收益,部分以上海东虹桥融担保有限公司作担保,通过销售“丰季盈”、“玖福宝”等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共计15亿余元。期间,赵某将上述投资款中的2,000余万元交由解德兰购买其个人名下房产。
  2017年2月22日,被告人赵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基本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档案机读材料、华融大厦房屋租赁合同、续租协议等书证,证实玖那里公司于2012年9月25日注册成立,系国内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玖那里公司于2012年11月起租借本区浦东南路XXX-XXX号华融大厦1-10层、21-27层。
  2、同案关系人周霞萍、马敏、李红、黄家骝、张金如的证言、玖那里组织构架图、东虹桥公司授权证书、战略合作协议、品牌合作协议等书证,证实被告人赵某系玖那里公司老板,副总经理董列成、运营总监马敏,财务总监任国芳等。玖那里公司通过在超市门口摆摊、业务员介绍亲朋好友等口口相传、电话营销方式,推销玖玖富等理财产品,承诺8.5%-13%不等的年化收益,大部分业务由东虹桥公司作担保,由东虹桥公司针对玖那里公司提出的借款客户进行审核,进行担保并出具担保函。5%业务由赵某出面借给小企业。其中黄家骝系东虹桥公司董事长,黄陈述其并不清楚玖那里公司资金的去向,只是按要求出具担保函,业务由张金如接洽,后由财务总监姚家育等高层直接负责;张金如先后任东虹桥公司首席运营官、总经理,任职期间接洽玖那里,为玖那里推荐用款客户,并提供担保,当时玖那里出借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投资合作协议、银行汇款汇出回单等书证,证实其是上海亚太影视公司董事长。2014年11月,赵某上门商谈,双方约定赵某以妻子解德兰名义出资3,000万元购买亚太影视20%的股份,后亚太影视实际收到投资款832.35万元,但赵某又向其借462万元。公司增资扩股后,按约赵某、奚大江各注资3,000万元,后实际互有来往,目前亚太影视欠玖那里赵某2,096.6万元。
  4、集资参与人黄宝兴的证言、报案书和材料、委托服务合同、补充协议、汇款凭证等书证,证实玖那里公司通过口口相传、推介会等途径,承诺保本付息,并以东虹桥公司作担保,销售理财产品,后投资款无法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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