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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715号 (3)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赵某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赵某的身份情况。
  9、被告人赵某的供述。
  对于本案的定性,本院认为,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关键要件是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赵某从2013年5月经营玖那里公司开始即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一直持续到2016年5月,期间其主要为快鹿集团融资,吸收的资金大部分汇入快鹿集团指定账户,并没有证据反映赵本人有肆意挥霍、巨额侵吞等行为,无法证明赵某对于非法吸收的15亿余元资金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对于其中购买房屋的2千余万元的这笔钱款的性质认定,相对15亿余元的吸收金额来讲,2千余万元占其中的比例甚小,赵某使用少部分吸收来的资金购买房屋的时间是在2015年11月,此时玖那里公司还在持续连贯地吸收资金中,所吸收的资金由上级公司快鹿集团或玖那里公司自营出借、投资经营项目等,上级公司亦给予一定的返利,尚有盈利的期待可能性,集资参与人的资金也还在正常兑付中,资金链并未断裂,赵某对于该笔资金主观上转化为非法占有的故意不足以彰显,虽然赵某2016年4月和解德兰离婚时,相关房屋归解所有,而解德兰在赵某被羁押后即出售了相关房产,这只是事后的行为,亦不足以推定赵在购房当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本案中以资金的用途来单独定罪有客观归罪之嫌,应当将赵某非法吸收资金的犯罪行为整体评价,对赵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罪定罪处罚更为妥当。赵某及其辩护人的相关意见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赵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予以支持,但罪名不当,予以更正。赵某具有自首行为,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公安机关查封、扣押了少量财产,酌情考虑。对于赵某将吸收资金中的2千余万元用于个人买房的情节予以酌情考量。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25年2月2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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